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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望父母,父母有权说“不”

分类:合同文书    时间:(2022-05-25 10:56)    点击:159

沈阳律师分析案情

  近年来,由于子女之间的感情和利益冲突,与老人同居的子女拒绝其他子女探望、照料老人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。其他子女无法探望,导致了老人亲情慰藉的缺失。那么,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?应当如何行使探望权?历城法院审结的一起弟弟起诉姐姐要求看望母亲的探望权纠纷案件。

  基本案情

  原告李某男、被告李某女系姐弟关系,均为杨某的成年子女。杨某现年已80岁,虽然行动不便,但其意识清楚,精神尚可。目前,杨某跟随李某女生活,由李某女照顾其饮食起居。因家庭生活琐事,李某男、李某女姐弟两人多次发生争吵,并多次报警,双方矛盾较大。今年初,原告李某男以被告李某女阻止其行使对母亲杨某的探视权为由,诉至历城法院。诉讼中,办案法官与杨某进行了视频通话,杨某明确表示不愿意见原告李某男,更不愿意与其共同生活。

  争议的焦点

  本案原告李某男是否可以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探视母亲权。

  裁判依据

 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”因此,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供养,也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,子女探望母亲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。李某男作为杨某的儿子,其依法享有探望权,但与父母探望子女不同的是,成年子女探望的母亲是完全行为能力人,母亲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探望、何时接受探望、以何种方式探望。因此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,探望人才有权行使探望权。另外,探望权行使的目的是让年迈的母亲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,母亲身心健康、安度晚年的福祉应予首先考虑,子女要求探望的权利应予次后考量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;“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”本法规定的是父母离婚后,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探视,但本案成年子女之间因探视母亲被拒引发的诉讼,我国现行的法律在该方面无明确约定。因此,成年子女行使对父母的探视权应充分尊重父母的意见,在父母同意探视的情况下,协商确定何时、何地以及何种方式探望,让父母感受到亲情与温暖。

  本案中,杨某年事已高,但其意识清楚,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,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探望、何时接受探望、以何种方式探望。目前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探望的情况下,原告李某男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母亲接受探望。且李某男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李某女阻挠其探望和照顾母亲。故法院驳回了李某男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说法

  老有所养,老有所依,老有所乐,老有所安,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。中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。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,事关家庭和谐,事关百姓福祉,事关社会稳定。随着家庭结构逐渐分离化、独立化,老年人对亲情慰藉的心理需求日益强烈,保障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享有探望权,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温情的需求,维护其身心健康。但成年子女在行使探望权时,应当将父母利益放在首位,尊重父母的个人意愿,并充分考虑其身体、精神、居住等情况,使得老年人获得亲情和温暖,为老年人营造幸福晚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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